友推 | 杨团:关于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三个焦点问题

来源: 土生工作室     发布时间:2025-12-06     阅读:11 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大会总结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理事长 杨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学术研讨会历经1天半,会议时长16小时,其实等于两整天。可以说,研讨密集度空前地高。这是全体参会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我首先要代表研讨会三个主办方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协办方开放时代杂志社,承办方北京农禾之家农村发展基金会,支持方腾讯公益基金会和灵山慈善基金会,向参会的全体成员表示衷心地感谢,向在参会同时担当志愿服务工作的农禾之家研究组青年营16位青年表示衷心地感谢,还要向从头至尾参会的致辞嘉宾,安徽农业大学张庆亮书记表示衷心地感谢。

这次会议取得成功,除了我们在座诸位的共同努力外,我们尤其不能忘记全国各地的支持者。我们于7月开始筹备会议,9月5日向全国学术界发出征文通知。截至2025年10月31日,会务组共收到222位作者投来的论文135篇。这些作者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等110家机构,地域涵盖25个省(市、自治区)及美国旧金山地区。作者中80%以上为青年学者及在校硕博研究生,第一作者有在校硕博研究生53人,第二作者有硕博研究生28人。参与征文作者的专业背景涵盖社会学、公共管理、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哲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论文主题广泛,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历史演变、概念界定、理论溯源、实践模式比较、人才发展及农民组织化等方向。我们最终确定62篇论文入选此次研讨会,占征文总量的46%。

出席本次大会的代表约有百人,其中大部分都直接参加了会议研讨。11位代表作主旨发言,11位代表参加圆桌讨论,48位代表在平行论坛上发言,还有3位代表做会议点评。

大会围绕三大主题:概念的辨析和理论探索,历史脉络与政策分析,实践推进与策略分析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

聚焦三大问题

会议讨论涉及三个焦点问题,并提出了三个新的理论观点。我先谈三个焦点问题。

第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合作经济?

这三个概念都是经济形态。不过,经济形态其实是组织实体(主体)在经济效能方面的表现。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要分辨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什么是、或者是否存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什么是合作经济组织?这三类组织有没有什么区别?这些问题目前在实践中还是相当混淆的。

比如,有些学者在认识和表述上,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为多元的,有多个主体,而且只要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态中有主体角色的,比如有限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像党支部领办合作社,以劳动者劳动联合为主的专业合作社,还有政府出资按照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和章程组建、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联合出资的强村、强镇公司,都被认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他们还会以与单一经营组织模式的传统组织不同为由,将这些市场主体入列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态就是通过这些主体的市场经营实现的,所以,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合作社、供销社,还有各地农民曾经办过的信用社,都可以被视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当中,有公共资产投入的例如供销社,也有私人资产投入或者公私混合投入的,有些组织的确出于互助、自愿精神建立的。特别在集体经济很弱的一些地区,在一定时期,合作经济组织的确活跃了社区经济。

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不管这些合作经济组织是直接还是间接对集体经济有利,甚至有时利弊相当,有时利大有时弊大,总之在目前正需要推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时期,可以将合作经济(组织)理解为集体经济(组织)。尤其供销社这种合作经济组织,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上挂下联,带动小农户的作用,更是可以视为集体经济的一部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一个特别类型的实体,可以是多种类型的实体。多主体产生的经济形态当然是多样化的。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多元主体就支撑了多样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态发展。反过来也成立,即创新的农村集体经济形态需要多元多类型的组织实体支撑,所有必然产生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现在大家讲的最多的,就是主体多元,经济多形态。

在研讨会讨论中,法学家金锦萍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本质是非政府公法人,依法只存在一个法定实体。那些多元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强村公司等等,都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他们之间的差别是特别法人和典型市场法人的区别。现在我们用民法来解释这个特别法人,是用老概念对新问题,存在传统法律概念难以适用的困惑。这不是大家的问题,法学家用民法也解释不了,因为民法是私法。

金锦萍说,用私法来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将其归为非营利法人,但它肯定不是非营利法人,这部分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场中可以营利,还可以自办或合资办公司。只要符合它的宗旨,要实现农民共富,不能将成员集体的资产分割到私人,是可以营利而且是鼓励营利的。但是将集体经济组织放到公法人的法律框架也不对。它不是政府,而且也不是村委会那种主要做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的村民自治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要经营,而且还得扩大经营。它们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动员和组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市场企业组织等等多主体,发展壮大新业态。它与市场上的多主体合作,产生出各类混合型的新的市场主体和新的经营形态,这就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可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实是一种能够在经营业务中搭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公司法人等私法人,共同为了实现农民共富的公共目的一个重要主体。

这个特别法人主体,具有公私兼顾的特性。它不但体现在市场经营上与各类私法人合作,而且在组织内部,为实现共富目的,也必然要兼顾成员集体的整体利益与集体中成员的个体利益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这是内部的公私兼顾。所以这组织很特别,私法解释不了,传统公法也解释不了,必然出现特别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特别法人更靠近公法,但它也有类似私法的内容,比如市场经营。如何解释这种兼有公法私法特性的特别法人,是对法学和法学家的挑战。他们必须建立一套新的特别法的整体体系,提出新的概念,形成新的理论才能比较完满地解释它。所以,大家提出的困惑,有些也是法学家的困惑,他们也未必全部搞清楚了。

还有的学者,从农业社会学甚至生态学的视角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性,辨识它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还有私企、国企的不同。这个特性就是农业资源本身的整体性和利用时的整体性。他们提出,没有任何一类合作经济组织或者企业,能像集体经济组织这样,具有整体性结构的农业生产条件。因为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营性资产归集体所有,道路、水面,村庄的非利用地都归它所有。这样一种整体性结构的资源,导致在使用它时,如果不能对从本地生产条件出发,进行整体性的涵养和综合利用,就会导致资源的整体性被破坏,从而导致不可再生的资源被损坏殆尽,可再生的资源不能可持续利用。这就是拥有整体性资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什么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有和有效使用这些资源的原因,他们具有维护好自己家园生态的内在动力。

而村党组织无论投资10%、50%或100%,与部分农户合股成立的党支部领办的股份合作社,或者与企业、大户合作成立的公司,或自己全资注册的公司,都是在工商登记的私法人,与在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这类非政府公法人不同,他们的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规则,依据合同办事。即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合股建立的混合型合作社,同样是私法人,也同样要遵循合同,受合同法、企业法等私法范畴的经济法规制。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它的资源的整体性和利用的整体性,它可以承担法律赋予它的带有公共性的经济属性。它是经济实体,拥有成员集体的整体性资源和资产,它本是可以经营的,不是像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不可以直接经营,不可以办集体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集体全资控股的公司。法律规定它可以办,而且几十年来坚持集体经济的许多村庄的事实也证明不仅可以办而且能办好。

这种不在工商登记注册由自己直接经办的公司在直接经营中会受到更多方面的法律条款的限制,而投资合股后在工商登记的市场主体,确实可以少受一些限制。这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多业态的关系。

第二个讨论焦点,是政经分离还是政经合一?这其实是具体化到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社分离还是村社合一。

有学者认为,村社合一既是历史传统又是现实存在,从实际出发完全没有必要分离,硬要分离就是劳民伤财。

还有学者提出,村委会辖下的村集体对全村的自然、人口、经济、文化资源负全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村委会这个村集体下面的一个经济组织,村集体才是村社共同体。所以,自然是一体的。

我可以告诉大家,明白地告诉大家,两年前,这两个观点我都是同意的,不但同意还去推动,与立法的人展开讨论,探讨有没有可能重构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但是后来让我改变想法的第一个人就是战旗村的高德敏老书记。他说战旗村的资源、资产、合同管理等等都在村委会,虽然财务账目是完全分开的。村委会的账,村财乡管,政府划拨资金,按要求报账。集体经济组织的帐是我真正管理的账,是集体资产增值的账。但是实物还有合同仍然还是有不清楚的地方,这不利于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发展。他还说,虽然分开很困难,甚至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但是必须得分。他还特意表示战旗村愿意做全国试点,愿意用自己的努力来给大家趟路。

今年8月1号农禾之家团队到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座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以来的困难和问题时,我们曾向他们报告过高书记说的这个情况。他们告诉我们,部里正在起草关于分开的办法。还明确地对我们说,你们这个说法不专业,我们的说法叫做“权属归位”,明年相关文件就会下发,这是很迫切的任务。

昨天坐在我旁边的向南,是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他听了大会圆桌1的讨论后说: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必须分开,权属归位,才能让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做实。现在正在起草相关文件。

第三个讨论焦点,新型集体经济到底以什么为核心。

这也是圆桌2讨论的主题。现在看来,这个主题的提法有问题,没有表达得很明确。经济形态都是由组织在经济运行中表现出来的。一个组织运作其经济功能时,表现出来的形态都可能是变动的,不可能是一种形态。大会设计圆桌主题时,想分辨的是:承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多形态的多主体当中,到底哪个主体是比较重要的?还有,多主体、多形态到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关系?圆桌讨论时大家提出过多类主体,甚至都没怎么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于谁比较重要,圆桌论坛中的意见基本倾向于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位发言人陈义媛教授当时提出农民是主体,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代表农民的。不过主持人把她的意思直接提炼为就是农民为主体了。

圆桌讨论者之外的一位法学家,来自青海,他提出,法律概念从来没有核心主体这一说,就是主体。那么这个问题就变成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多形态多主体如何结成一定的关系?

结成什么关系呢?实际上合作组织生成合作经济,企业组织生成市场经济,那么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形态的生成自然与在其间贡献力量的多主体相关。这个多主体当中当然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什么社会上会出现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这个词?这就跟新型集体经济这个词的提出有关,还得说这也包含着很多复杂的历史认知在里面,比如怎么看毛泽东时代关于合作化、集体化的历史遗产等等。现在,大量用股份制组织起来的一些合作社还有强村公司,被社会普遍视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甚至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作为大会的策划和组织者,我们在会前认真查过中央文件。明确地告诉大家,中央文件从来没有出现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字样,只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个词汇第一次出现是在2016年底出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那什么地方出现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们发现,农业农村部的文件出现过几次,最后一次出现的时间是2021年,之后就再不沿用这个名词。但在学界,直至今日,报纸公开发的文章,刊物的论文,还仍然不时有所出现。甚至中国社科院的权威学者,发在报刊上的文章也还在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昨天我曾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一道“界碑”,意思是以前的各种混沌认识在法律出台后要依法纠正过来。当然,这需要一个认识过程。事实上,对一些重要概念大家并没有明确认定法的界定,法律出台后,出现相当多的不同意见和不同认知,这些认知在我们这个学术讨论会上基本都表达出来了。
对于这些问题,我曾问坐在我旁边的向南副主任,你有什么意见?他说,法律已经明确表达了,这就是界碑。怎么会有这么多不同意见,他表示不理解。可见,立法机构不要说与农民与基层干部有差距,就连与我们这些学者之间也都还存在有不小的认知差距。

为什么会产生很多的不同意见?我是这么认为:

一是法条太简练了。你要理解这些法条,要解释这些法条,是要联系很多具体事实,懂得很多相关知识的。不但要有法律的常识,法律的概念。就像金锦萍所说的那样,民法解释不了,传统的公法也解释不了。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个特别法人,要从大量具体事实中提出必须解决的法律问题,从法理出发,整合和提炼新的概念。然后再将新概念还原到实际中去做解释,能阐明问题就算解释通了,不行就得回头看概念的阐述或提炼是否还有问题。

二是不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历史。这一点特别重要。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特的,与全球任何带有集体性质的组织都不同。如果不了解它产生、发展、历经曲折的历史和文化,不回顾新中国七十六年以来的历史,很难能够分辨清很多提法模糊、思想混沌的问题。

三是还存在一些实际的特殊状况。因为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农村集体就是人民公社、大队、小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各自独立核算。那时的集体是看得见摸得着的。集体在哪儿?在公社、大队、小队里。但是现在集体在哪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几乎成了文字符号,相当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空壳。实际上真正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是谁?是村委会,还有就是专业合作社、党支部领办的合作社,就是强镇强村公司,就是供销社。他们能被看得见。而且是他们,让破败到濒临消亡边缘的农村部分地恢复了经济活力,社区活跃起来,让乡村振兴出现了一种可圈可点、引人注目甚至让人振奋的景象。所以学界乃至社会出现这些认知并不奇怪。

还有,1993年以来,广东从南海起步,最后全省推开并波及全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一直延续到今天。2016年的农村产权改革的文件就是它的继续。尽管改革后确立的新的集体组织没有挂集体经济组织的名,就是以某村经济联合社、联社或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名,但是经过认真考察后会发现,它们基本上是符合今天的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最重要的特点是集体资产并没有分割到个人,股份确实就是收益权分红的份额。它们与今天由多家出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真的不一样。

但是对这一段历史和发生发展的背景,还没有人做过清晰的解读,所以导致这个概念的混淆一直延续到今天。包括当时确权改革后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时,仍然继承广东早年所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称。名不符实,就让以股份制为名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私人出资入股的股份制合作社,以及股份制公司全都混到一起了。这并非“按名责实”,而是公私不分,产权不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合作社或公司确实是公私融合,但是必须先分清公与私的产权,之后再谈融合,否则就会导致私对公的侵吞。这样的情况发生得还少吗?可以说,这比政经分离或者村社分离的问题要严重得多。

现在的情况是很复杂的。它时时提醒我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执行,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如果说这一步是艰苦的,毕竟是从2016年到2025年,历经整整10年的艰苦努力才有了这部法,但是未来的长征将更伟大,更艰苦。

我们要明白,第一,不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就万事大吉了,马上就能解决实际问题了。其实还需要很漫长的时间去理解它、解释它、执行它。我甚至觉得可能需要有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新一轮的思想认识上的拨乱反正。如果说,以往的拨乱反正是要解放思想,凸显个人的价值,激发社会活力的话;新的拨乱反正就是要反思历史和现实,要重聚集体的力量,认识好并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过去的拨乱反正,掀起了全党全国思想解放的高潮,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新一轮思想认识上的拨乱反正,仍然要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往的拨乱反正,历经了相当长的时间,新一轮思想认识上的拨乱反正过程所经历的时间可能还需要更长,可能需要一两代人的时间。因为今天的国内外形势,比那时更加复杂多元,我们在经历历史性的大变局。人们的思想认识正是在这样的螺旋上升过程中不断完善提高,逐步接近真理。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什么都不做,等着它慢慢演化,逐渐地自发形成起来。如果这样的话,已经很微弱的农村集体经济有可能最后彻底没有了,消亡了。真有这个可能吗?我觉得有。如果躺平等着,任其自由生长,真有可能让这个费尽了千辛万苦,不要说毛泽东时代的千辛万苦,就连习近平时代也是千辛万苦,才有的这么一点微弱的集体经济的力量,最后可能全都没有了。

所以我们要趁现在还有一点微弱的农村集体经济的力量,各地有一些真正有农村集体经济意识的,真正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有主体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时机,努力扶持他们成长起来,带动更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起成长起来。尽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才出台,但也有一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带头人,在这个法出台之前,原本就是奔着集体经济的基本概念,奔着从人民公社后期成长形成的理念,也就是带着我要为全体农民共富,不能只为自己,不能把钱朝自己兜里揣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理念,一直带队朝前走。

这批人有朴素的感情,他们坚持集体经济几十年。这批人虽然不多,但确实有集体经济主体意识,有坚持集体经济的主体性。他们心中一直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基本精神,今天看,他们走过的路、做的事,几乎样样都符合今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符合实际的,是肯定这批先驱者多年奋斗的实践并且从实践中提炼总结出来的。让这批人所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带动周边村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壮大起来。毕竟我们经过千辛万苦奋斗10年才有了这部法,要让大家学会以法为武器,用法来保障成员集体的利益和集体成员的利益,为了乡村的长远发展,与各式各样的市场主体或博弈或联合或在博弈中联合与合作。

第二,要清醒地看到,新形势下新的复杂变局。由于农村集体经济实在太弱了,从数据上看似乎涨得很快,但我觉得这个数据还是可能被高估了。数据显示,2023年底,20%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收入甚至可能还是负数,还有15%的集体经济组织年收入在5万以下。今天第一平行论坛在讨论中,就揭示了很多负面的现象,譬如地方政府大力推动地权改革,小田变大田,成立强村公司,平台化公司化的这种外部强推化运作成为时髦。还有的地方政府动员银行、民企,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为名,搞新一轮的金融化、资本化。论坛里有学者提出,这个新一轮的资本下乡挤压了集体的剩余,集体的资源资产历经几十年的消耗,本来就所剩不多了,现在又遭受新一轮的挤压。还有学者认为,真正的集体现在是缺位的,有的甚至已经被异化,成为资本的附庸。

还有一个情况,就是第四平行论坛所讨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才问题。国家最近提出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经理人这个新职业,以往曾提出农业经理人,而民间很早就开始培育乡村CEO,就连农禾之家大约10年前还是15年前,都为培养乡村CEO努力过。在培养农村人才上,现在有这么多的说法和做法,形成了多政府部门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一个相互博弈。这也是一种新的复杂情况。

面对这些复杂情况,中国学术界要秉承公共知识分子的良知,依靠我们脚踏实地,认真调研第一手的材料和提出真问题,依靠我们不断地相互交流探讨和不断学习,然后理清实际情况,直指问题的本质,发出我们的声音。虽然我们的声音肯定还只是微弱的,但如果我们集合起来,就能够形成一股力量,一股抵御伤害农民,伤害农民集体利益的这么一股力量。

提出三大新观点

下面再讲一下本次会议提出的三个新观点。

第一个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绝不是单纯的经济作用。

从“以集体促经济”到“以经济促集体”,就是要超越单纯经济视角,要注重集体经济在社会和文化层面的重要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价值不在于经济规模本身,而在于对社会团结和公共性的支撑作用。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特别强调它在再造村社共同体和共富体方面的重要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课堂,它也在进行另一种非物质生产。它生产和再生产的是乡村的稀缺资源,是我们要永久传承的人文价值。

第二个观点,关于共同体。

村社共同体是一个古老命题。本次会议有学者赋予了它超越身份共同体的共富体概念。有的学者提出,依靠集体所有制不可能完全解决应对乡村风险的问题。这不仅因为权力的来源是变迁的,还有一个因素是农民的传统意识,农民具有理性和道德性两重性。现在这个两重性隐性地存在着,它有可能导致集体行动的分解。要应对今后出现的风险,还是要依靠集体经济组织与合作制的结合。要公私合作,自主自治,这才是造就村社共同体的出路。

第三个观点,直指探索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的中国方案,用于解决“农村屈服于城市”这个全世界的古老命题。中国的解决方案要围绕“集体+”的方向去探索系统化的实现道路。

以上对大会的总结挂一漏万,还有很多观点都未能总结进去,只能向大家抱歉了。

这是学术界第一次召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个重要主题的研讨会,今后这个主题的研讨会还将继续开下去。安徽农大张书记说,明年9月就想在安徽农大再召开一次这样的研讨会。我们不但要开大会,还要开专题会,例如要准备召开新中国毛泽东时代历史档案的专题研讨会,这将由中山大学吴重庆老师来领衔。

我们这次的研讨会可以说几乎涵盖了目前社会存在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的诸种问题,包括刚才平行论坛汇报时提出了很多主论坛没有提出来的新问题。成果是丰富的,虽然还不够深入。我们不可能一天半时间的一次研讨会就能出深入研究成果的。我看到我们大家都已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了,当然应该肯定这样的努力。

我最后再讲两点。

一是持续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目标和实现路径,这是个长命题。在这个研究里,一方面要大力创新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多种经济形态,包括多主体,还有人才培育。这个创新之路一定不能断,要下决心走下去。另一方面,要警惕在发展中已经凸显的、不是隐含的,是相当大量出现的这种去集体化、去集体组织、去主体化、去政治化的倾向。这两个方面我们都要关注。

二是研究方法论的问题。这次讨论也凸显出这方面的弱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是新出现的事物,是一个在中国有长久历史、历经挫折和磨难,但仍然坚守着并未消亡的事物。但是今天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很多年轻人都认为是新事物,因为从来没听说过,这个集体在哪里?不知道。

所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方法论的探索,已经非常重要。无论历史的、哲学的、文化的,还是经济学的、社会学的、人类学的、公共管理学的,跨界融合、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论是必要的。在第一平行论坛上,我感觉有学者已经开始朝这个方向努力了。注重方法论的研究方向值得大力提倡。因为我们的工作是艰苦的,今后的研究,不止10年,可能需要20年30年才有可能将中国经验、中国道路提升为中国理论。所以方法论的研究要早一点提出来,给大家作为工具,作为武器来使用。

谢谢大家!

(北京大学凯原楼 2025年11月30日)

文章来源:公众号“土生工作室”,2025-12-5
原文标题:大会总结 | 杨团:关于农村集体和集体经济三个焦点问题